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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王兴律师:对控方核心证据—劳次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作者:王兴 文章来源: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 0:25:40

       按:证人劳次作为控方唯一一个“到过第二现场”的证人,于2011年10月28日出庭作证,现本人受命将辩护律师于10月31日上午发表的质证意见做一整理,予以公布。

   为指控被告人在案发的第一现场追赶被害人并乘出租车将其挟持至水产码头殴打致死的所谓犯罪事实。原为辩方申请作证的证人劳次被公安机关逮捕。在这次庭审中,控方申请其出庭作证,要证明在案发的前进路证人与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另一证人吴富一起追赶被害人;目击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带上出租车并与被告人裴金德商定带至水产码头;证人后乘“摩的”到水产码头,在水产码头门口见到五被告人出来并向其承认将人打死;被告人杨炳棋、裴贵、黄子富与证人劳次一起到外沙桥,并要求证人为其保守秘密,做不在场证明。

 

辩护人对劳次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1、  证人劳次是在被公安机关羁押调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证言。在受到不当刑事追诉威胁的情况下所作证言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证人劳次原为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201189日律师找其了解情况,810日公安机关就对其进行讯问调查,法院95日通知其出庭作证,910日其即被予以拘留。而事实上,其只是在打架的第一现场出现,所谓出现在第二现场只是在913日其自己的笔录中有陈述,公安机关就是在没有任何指控证据的情况下将证人拘留。这是明显的滥用侦查权妨害作证的行为。其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在出庭作证时,对于其被公安机关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证人劳次大都拒绝回答,并且表现出狂躁的情绪,其因公安机关羁押而产生的压力可见一斑。

2、  出庭作证拒绝回答辩护人及被告人的问题,没有完成接受质证的证人职责,其证言不能被采信。这一问题就连没有法律知识基础的被告人裴日红都当庭指出。证人劳次出庭作证,在未经发问和提示的情况下,自行将所谓的事实经过进行了陈述,其陈述内容与2011913日由北海市检察院制作的讯问笔录的内容高度一致。然后,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发问的许多问题,均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拒绝回答,使得法庭无法查明事实,无法核实其证言中的疑点,因而依法不能予以采信。

3、  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

(1)        与证人吴富的证言矛盾。劳次与吴富是控方证据体系里面最重要的证人,公诉人试图通过他们的证言来证明被告人确有带被害人去水产码头殴打的事实,以加固其摇摇欲坠的证据体系。但假的就是假的,这两位证人之间的证言有太多矛盾冲突之处,而且都是关键的事实节点,足以表明其证言的不可信。

首先,劳次与吴富都称自己与其他四名被告人一起追赶被害人至洪记附近,但对几人的先后顺序均不清楚,而且都称自己在后面,却都说自己没见到对方。

其次,证人吴富称被告人裴金德与裴日红在出租车附近谈话时,自己站在附近,听到了二人对话,却没有看到劳次在哪里。而劳次却称吴富就站在他的旁边。

再次,证人吴富称出租车是从北部湾方向过来,甚至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候称四被告是上了出租车之后追上的被害人,而证人劳次却称出租车是从对面过来的。

第四,两证人都称听到了裴金德与裴日红的对话,而对对话内容的描述却大相径庭。吴富称是裴日红提出去水产码头,劳次却称是裴金德要求去水产码头。

第五,两证人都称被告人打出租车走后,自己即沿原路返回前进路口及移动大厅附近。但二人竟谁也没看到谁,而且证人劳次到路口及移动大厅后没发现有人,而吴富却称在移动大厅看到杨炳就、裴日亮和被害人黄祖润。二人莫非是在不同的世界?公诉人解释说是劳次走的比较慢所以没看到吴富,但吴富证言还称他是与证人裴寿廷、黄英梅打了招呼说了话才过去的。而且劳次作证时说因为与吴富、裴金德都不熟所以先离开的。怎么可能先离开的看到没人,后离开的却看到有人,而且两人互相没看到?

对近距离参与的同一“事件”的描述迥然不同,则必有人说谎,但除了一真一假的可能性之外,还有二者皆假的可能,两人都在虚构一个事实。就其证言本身的矛盾及不合理以及与其他证言的矛盾可见,二人确实都在撒谎作伪证。

(2)        与证人裴寿廷、黄英梅、李家燕的证言矛盾。证人裴寿廷、黄英梅是与证人吴富一起活动的,吴富去参与前进路口打架事件后,二人就在洪记粥店与石化大厦之间等吴富,特别是黄英梅一直在路边等待,并未离开,直到吴富从石化大厦方向过来与他们会合。这期间,他们都没发现有人相互追赶的情况,更没发现吴富、劳次参与追赶。证人李家燕是与裴日红等一起的,他们去往前进路口后,李家燕就在洪记往石化大厦的路边等待,直到裴日亮带其去宾馆,也是没看到有人追赶。这些都表明,证人劳次所述并非事实。

公诉人总拿“认知规律”说事,认为证人的一些事实记不清了很正常,符合认知规律。但是,“认知规律”并非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对一个事件里面的关键事实,两人说法完全不同,就不是一个“记不清”所能解释的。

4、证人所述自己打车去水产码头一节确属虚假陈述

(1)          此陈述仅在2011913日的讯问中出现。在之前811日的三次讯问笔录中均未提及此节。作为一个“投案自首”的嫌疑人,对如此重要的所谓“事实”,其没有理由忘掉。其所述的“事实”只是自己到水产码头看到被告人出来而已,其中利害关系非常清楚,既然主动承认了前面参与打人及后面参与“做伪证”的事实,又有什么理由隐瞒这一情节呢?

倒是有一点可供参考的:关于被告人在水产码头殴打被害人致死的关键情节,只有被告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而被告人又极可能当庭翻供,控方确实需要直接证据来支持。

(2)          根据证人自己陈述案发前后花钱的细节可以证明其伪证事实。首先,在外沙桥与裴贵、黄子富、杨炳棋在一起时证人还剩余25元钱,这一点其当庭接受公诉人询问时以及811日接受检察院讯问时都予以确认。其当庭还陈述,当晚带了50元钱,买烟及零食后剩下31元(当发问的被告人误以为是30元时,证人还特意强调是31元而非30元),从移动大厅搭摩托车到水产码头花费6元,从水产码头与三被告人一起打车到外沙桥花费6元,此时他应该只有19元,而非25元。中间有一个6元的差错。这也就表明,证人当晚从前进路事发到从外沙桥返回住处之间只打了一次车,花了6元钱。而这一次只能是从移动大厅直接到外沙桥,也就是与三被告人的陈述相印证。当晚,证人劳次直接与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打车去了外沙桥,并没有去水产码头。

证人劳次对花钱非常敏感,对花钱的细节记得非常清楚,而这已经成为了他的一种潜意识,以至于在编造去水产码头的谎言时,忘记了相应调整花钱的细节,结果露出了破绽。

 

5、与被告人陈述相矛盾

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在法庭调查接受讯问时均陈述其三人与劳次一起在移动大厅前面放走被害人黄祖润之后就打车去了外沙桥。其三人分别陈述的打车的方向、到的地点、返回的情况以及回到三中路向裴日红要钱开房的情况,都是一致的,特别是在回来的路上遇到了一个同村的男孩子——小狗崽,这一事实足可以表明,三人陈述是真实的,可信的。而且这一事实经过与证人劳次讲述的花钱打车的细节也是吻合的。这足以进一步证明证人劳次的陈述是虚假的。

证人劳次关于参与追赶被害人、见到被告人将被害人带上出租车、见到五被告人从水产码头出来的证言,完全都是编造的,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威胁之下,为迎合公诉人寻找证明被告人到过第二现场的需要而作的伪证。

6、证人劳次对水产码头的辨认也是不真实的。证人自述当晚乘摩的到水产码头,自己并不认识路,也没去过水产码头,到了之后也没有进去,在大门口就见到了被告人。证人并承认自己对北海并不熟悉,却能在时隔一年半之后到水产码头进行了现场辨认,而其能找到地方的理由是“看水产码头的大门”。但水产码头的大门破破烂烂,没有明显特征和标记,在那一条路上类似的大门有好多,证人怎么可能做到的指认现场?所谓的同步录像则有明显的剪切痕迹,上一个镜头还是车在路上行驶,下个镜头就变成了侦查人员与证人停在水产码头门口,证人如何进行的辨认指认,完全没有显示。因而,对此录像的证明力,辩护人不予认可。

7、特别需要谴责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对证人与律师的正常联系进行非法调查

201188日开庭前,辩护人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劳次出庭作证。后辩护人覃永沛律师向证人劳次了解案件情况。但随后,劳次即被公安机关控制,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及违法线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向劳次了解其与律师会面的情况,并提取覃律师给劳次的名片,更过分的是,让劳次通过照片对覃永沛律师进行辨认。这都是严重的滥用公权力妨害作证以及妨害律师正常执业权利的行为,是对法治原则的公然破坏,对律师职业的严重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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