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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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25 19:12:59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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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取保候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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