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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王朝峄:对辩护律师认识上存在的错误
作者:王朝峄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4 15:01:45

  当前社会对辩护律师存在一些认识错误,比如,有些人在自己或亲属遭刑事拘留后,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疏通办案机关,并不是委托律师介入;有的党政干部当事人认为委托律师辩护是对抗组织——不妥;有的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就把所有希望寄托在辩护律师身上,以为辩护律师能打天下,一旦结果达不到预期,便抱怨甚至投诉辩护律师。所有这些都是因为对辩护律师认识错误导致的。当前对辩护律师在认识上主要存在以下错误:

  错误之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将死的辩成活的,将黑的辩成白的,将非的辩成是的。这是不少人对辩护律师的看法。诚然,辩护律师通过扎实工作,一旦找到对被告人有力有利的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是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罔顾案情,对刑辩辩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是不现实的,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错误之二:辩护律师没作用。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少,甚至有党政领导干部。比如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就认为,组织指控他犯罪,如果委托律师辩护,就是对抗组织,与组织过不去。持这种观点人,还是人治思维,非法制思维,这是长期受封建专制思维影响的结果。不相信法律,只迷信关系。这类人,不了解《联合国公约》关于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漆黑一团,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是谨慎接受委托,宁愿不要那桩生意。

  错误之三:以结果论英雄。以结果判断辩护律师作用的人很多。在这些人眼里,辩护律师如能达到他们预期结果——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的,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立即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作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过辩护律师努力,如果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不冤不错不假,符合法律规定,就达到辩护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其次,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工作、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之一。

  错误之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人生病,通过一个治疗过程才能完全康复,只是病情不同,过程不同而已。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需要持续一些时间。委托人希望尽快能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理解,但是恨不得辩护律师一介入,就立即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获得释放,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完程序,在后续阶段才能解决问题。

  错误之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阶段性(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执行),在不同阶段,辩护律师工作不同,侧重点也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主要是程序方面的工作,如会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申请取保候审、代理控告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没有阅卷权,只有等到侦查机关侦查完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但是,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并提出要求律师阅卷,甚至要求辩护律师开展全面辩护,不切实际。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呢?

  如果辩护律师没什么作用,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张高平与其侄子的案件、江西乐平冤案等就不可能得到改判了,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的被告人就不可能获得无罪释放;如果辩护律师真无作用,律师制度早该取消了;如果律师没作用,美国就不会有二十八任总统出生于律师,台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总统就不会出自于律师了。当然律师作用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有密切关系,专制政体律师作用小,民主法制政体律师作用大。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有民主、法制、公平、我们也在努力实现民主法制化。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

  说辩护律师有作用,那么作用有哪些呢?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辩护律师可以收集和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材料,然后根据证据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应用法律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决定。对这个问题,我不想用大的案件来说明,我只想用自己亲历经办的案件来说明,也许更具有说服力。比如在贵州南部某县发生的一起奸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奸杀自己母亲,被告人也当庭认罪,但作为独立的辩护人,我提出三点疑问:1、在案发的床上发现一根阴毛,通过DNA鉴定,既非被告人留下,也非死者留下(被告人的母亲);2、案发时,死者居住的房屋没有门,任何人都可以去实施犯罪;3、据被告人供述,他实施强奸时已将精液射入其母体内,但DNA鉴定在死者体内没有发现被告人的精液。故只能按“疑罪从无”处理。最后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没有给被告人定罪。还有本律师办理的一个刑事自诉案件,老公起诉老婆离婚,老婆反过来告老公和小三重婚,法院将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但小三不在,法院便裁定将刑事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然后再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将离婚案也中止审理。老公不想让这场婚姻久拖不决,希望法院尽快将离婚案件作出判决,于是他委托我,我给法院写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刑事自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要求法院驳回刑事自诉原告人起诉,我将法律条款翻给法官看,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刑事自诉原告人起诉。刑事自诉结案,离婚纠纷得到重启,问题得到解决。再比如,本律师在某县办理一个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被告人醉驾,占道将骑在一辆摩托车的三人撞伤(三人均未配戴头盔),其中一人死亡,另外两人轻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1、被告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骑摩托车的三人未戴头盔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三人均无责任。庭审中,我的辩护意见认为死者骑摩托车未戴头盔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其死亡系头部受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而引发的,如果其配戴头盔,死亡结果一定不会发生,因为从其受伤的头部伤口来看,当时的撞击力并不是特别大,而骑摩托车配戴头盔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法律没规定或者其死亡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配戴保护设施的其它部位受伤导致的,其可以不承担责任。对我的辩护意见,法庭已充分听进心了,——那段时间这个刑事审判庭办的案件几乎全部当庭宣判——对这个案件,他们之前也准备当庭宣判,但因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让法官改变判决思路,所以未当庭宣判。最后,法院判决让死者自己承担10%的责任。这方面的例子还多,我自己办的还有故意杀人罪、挪用公款罪、妨害公务罪,结果都很理解,有的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有的是关多久判多久,除我自己办的以外,每个律师可能都会有,即使此前没有,将来也会有。当然,由于现行司法体制具有特殊性,并不是每个律师每次提出的合理、合法辩护意见都会得到有效采纳,但只要辩护律师提出了,而且为此作了据理力争,法庭即使没有采纳,责任也不在律师,望大家理解。

  其二,辩护律师可以监督办案机关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会见在押被告人,与办案机关交流和沟通,对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进展情况最先知道,——也只有辩护律师最有权利知道——其他人,除办案机关直接办案人员和分管领导外,没有权利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他们知道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具体损害有哪些?如何损害的?律师们知道如何去处理和应对,——至少可以给当事人出谋划策,指明维权方向。《律师法》赋予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诉和控告,作为一个负责任,不畏强权的辩护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出要求,若办案人员不听,他们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诉和控告。这方面,本律师也是有经历的,前些年,兴仁有律师到六枝办理民事案件,六枝法院出难题刁难他们,其中一个律师跑了六趟都没得立案,后来他让当事人来找我,我花三分钟编辑一条微博,艾特省高院,结果问题得到很快解决。有一年,本律师到广东汕头办案,也是遇到一些障碍,后来我向广东省政法委反映,问题也很快得到解决。前几年,某省高院不准代理申诉的律师阅卷,律师通过寻求媒体报道,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同样纠正了某省高院的错误做法,最终得到阅卷,案件最后启动重审,冤案得到彻底纠正,四个被告人均被改判无罪。

  其三,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传递亲情。告知被告人其父母健康状况以及妻子和儿女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也可以把被告人在看守所的健康、生活情况告诉被告人的家属,省得家属担心。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未生效前,家属不能会见,亲戚朋友不能会见,看守所那种地方,苍蝇都飞不进去,被告人最需要亲情呵护,这时唯有辩护律师有条件做到。律师办刑事案件,在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前,除特殊情况不能外,最好先接待一下被告人的亲属,听听他们的想法,感受一下他们想传递的亲情,然后再向被告人传递。前几年我办理一个贩毒案——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家住贵州毕节,我从卷宗里找到他家人电话后,每次会见被告人前,我都要打电话给他的家属,会见结束后,也要同他家属通个电话,告诉他们被告人身体情况。接到法院开庭通知时,我第一个电话告知他家人开庭时间,让他们有准备,——开庭时来看看。后来,开庭时他家属来了,硬要送我一条烟,因为我不吸烟,所以我没要,但可以看出,他是很感激我的。

  小看和夸大辩护律师作用都是不客观的,也是极有害的。侦查机关重点在于打击犯罪,辩护律师重点在于保障人权,法院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只有正确理解辩护律师作用,才能发挥辩护律师实际作用,才能切实提高我国法制现代化水平。只有如此,才能既保障人权又能准确打击犯罪,才能保证社会和谐安定。

               2019年5月3日

作者简介:王朝峄,现居贵州省兴义市区,网络时评人,执业律师。历任电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2010年辞去公职后从事专职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例。做事公道,为人正直;仗义执言,不畏强权;一生信奉:不为君王唱赞歌,只为百姓说人话。

原文链接:王朝峄:对辩护律师认识上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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