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关于修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决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6 23:19:34 |
>
本院二○○二年六月下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指导全省法院审理走私犯罪、金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案件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执行中,部分法院反映《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含义有待进一步明确,以便实践中更好地执行。经研究,决定对《指导意见》作如下修正:
一、将《指导意见》第23条第二款修正为: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经通知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对被告单位中止审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
二、将《指导意见》第24条修正为:犯罪单位在起诉时已被注销的,如果检察机关坚持以单位犯罪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被注销的,裁定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原文链接:关于修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决定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
|
上一篇文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
下一篇文章: 广东省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