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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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5 16:47:55 |
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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