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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三、分析
在案例1中,被告人黄某到马某处时,虽然意欲约马某外出盗窃,已有犯罪意图。而马某在黄某尚未谈及盗窃之事时,首先提出与其共同盗窃,属于对被教唆者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教唆故意和教唆行为的存在,仍然构成教唆犯。在案例2中,被告人张某主动提出用爆炸的方法报复余某,又将爆炸方法传授给被告人徐某,构成教唆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竞合,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又由于被告人张某亲自安装炸药,并到现场协助徐某,已构成爆炸罪的实行犯,故应以爆炸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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