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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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23:55:15  |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上一页 [1] [2] [3] [4] [5] 原文链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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