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从中收取贿赂的,不能构成受贿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
(二)受贿罪的认定
1.划清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两者性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受贿是谋私利的犯罪行为,馈赠是亲友或一般同志之间联络情谊的表现,是无条件的赠与,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客观上往往采取隐蔽的、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是以公开的、正常的方式进行。总之,区分馈赠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接受馈赠的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馈赠人谋取利益。
2.划清取得合理报酬与受贿的界限。
行为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和劳动,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取的报酬是合法收入,不属于受贿。例如,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按协议获取的酬金,即属于合法报酬的范畴。
3.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别二者应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把握。个人受贿,一般以5000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受贿数额不到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未达到5000元,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存在不同。本罪客观方面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无论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5.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应以诈骗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有求于己的人的财物,属于索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而不构成受贿罪。
6.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贪污罪的客体则既包括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包括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可以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
(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自己合法主管、经管的公共财物。
(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自然人犯受贿罪的,依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索贿的,要从重处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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