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废物罪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9 0:14:17    |  
  
 
   
    
				
		
		 
		;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的罪状,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同时决定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上一页  [1] [2]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走私废物罪 
                     本文关键词:走私废物罪 
 |  
  |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  
   
     
  
 
     
     |  
    
	上一篇文章: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下一篇文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