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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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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21:54:05    |  
  
 
   
    
				
		
		 
		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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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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