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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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23:50:54 |
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首先行为人对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对其他人的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时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都与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18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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