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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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23:55:15 |
;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10.30)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18号) &nb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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