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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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13:57 |
sp;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 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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