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54:10 |
nbs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上一页 [1] [2] [3]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文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
|
上一篇文章: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下一篇文章: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