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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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57:03 |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 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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