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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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5 0:51:08 |
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 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 ; 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 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 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 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 ; 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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