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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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21:07:51  |
nbsp;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 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窝藏毒品、毒赃罪 &n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原文链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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