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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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21:09:19 |
;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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