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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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12:54 |
藏包括藏匿于隐蔽处,也包括佩带在身,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只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不包括依法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人。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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