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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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18:52 |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上一页 [1] [2] [3] [4] 原文链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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