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法律首页
|
本站新闻
|
法治新闻
|
刑法常识
|
罪名解释
|
刑事案例
|
刑事文书
|
办案机关
|
律师推荐
|
企业合规
|
您现在的位置:
李修蛟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罪名解释
>>
妨害社会管理
>>
扰乱公序
>> 正文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560 更新时间:2010/9/10 0:57:03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 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原文链接: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声明
:[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上一篇文章: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下一篇文章: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热门专题
宁远喜温惠案
邯郸初中生被同学杀害案
冯波律师涉黑案观察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唐山烧烤店多名男子打女人事件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
江苏徐州丰县八个孩子的妈妈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证券违法犯罪
孙大午再次被抓事件
更多专题
焦点图文
“广州老检辩队”——全是检察官出身的
“广州老检辩队”,都是资深检察官出身的律师,专业精,经验足,够水准!我们非常自豪你向大家介绍,一支资深的检察官出身的专业刑事律师团,广州老检辩队。01 李修蛟律师李修蛟律师是团……
拆除合肥司法违建 ——斯伟江律师关于吕
这是个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做假笔录等方式诬陷律师的假案,包公故里,明目张胆制造冤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六天……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7190734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邮编:510620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
广州刑事律师网
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