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打击报复证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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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5 0:46:34 |
bsp;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打击报复证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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