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伪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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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5 0:51:08 |
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 证人 " ,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 鉴定人 " ,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 记录人 " ,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 翻译人 " ,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三、认定
( 一 )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 ; 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 1989 年 1I 月 30 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 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 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 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 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 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二 )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 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 ; 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 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 ; 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 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 ; 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 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 : 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 ; 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 三 ) 本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睚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原文链接: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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