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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私分国有资产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16:38:20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可移动的、可分性的国有资产,其他财产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和意识。“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私分,应属贪污行为。私分数额并非指单个人分得的财产数额,而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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