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欲“捐器官换减刑”引发争议 刑法专家称捐献器官不能等同于“立功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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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1 2:02:08  |
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犯捐献自身身体器官的问题肯定不属于这种表现。
“这种突出表现一般指的是犯罪分子到案后、被审判前,有一些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譬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积极参与抗灾救灾,或者说在押期间,他防止了一些重大意外的发生等。”这位专家强调说,这主要指的是自身以外的这些贡献。
“如果视为立功表现的话,就会形成一个悖论,认定为立功表现,就会减免死刑,减免死刑,捐献器官又从何谈起。”这位专家认为,如果自愿捐献我们欢迎,但不宜以此作为减刑理由,即便其他的奖励也不太好提倡。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捐献器官不是一个法定的情节,因此而减刑没有法律依据”。
死刑犯捐献器官能否作为减刑理由,众说纷纭,那么现实中应当遵循什么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认为,如果现实中这种情况确实较多的话,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广泛征求意见,就死刑犯捐献器官问题做一个司法解释,既对死刑犯的这种表现有一个肯定,又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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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死刑犯,捐器官换减刑,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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