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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国企领导私设公司承包国企工程,却在举报后提供银行账户收受对方给的钱。庭上公诉人指控他借举报实行敲诈勒索,他辩称只是顺着对方付钱的提议收集证据。昨日,钟某雄在黄埔区法院受审。 钟某雄今年40岁,是挂靠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11月间,钟某雄以向司法机关检举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领导张某君的违法行为作要挟,通过信件、短信等方式,向张某君索要50万元,后经协商,确定为25万元。同年11月,张某君等按照钟某雄所给的银行账户,由黄埔区一银行柜员机分三次汇出2万元。 对于公诉人称钟某雄与张某军“讨价还价”,最后要求其支付给他25万元,钟伟雄称自己从未主动向张某君等人索要财物,是张某君等人提出向他付钱,他才想趁机收集证据。“他们说给现金我,我想要取证,就叫他们汇款给我,银行有了凭证,就可以交给检察院了。” 辩护律师认为,钟某雄将相关材料直接举报至海珠区检察院、张某君单位纪委等部门,并不是事前专门去找张某君等人进行“交易”。这个举动说明钟某雄真心举报的主观心态。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站李修蛟律师按]本人是钟某雄的辩护人。关于收钱的细节:一是对方提出出来喝茶给十万现金,被钟拒绝,因为钟认为收现金没有凭据,无法达到取证作用;二是对方要给十万现金的情况,钟某向纪委作了说明;三是钟某给对方的帐号,就是自己的工作帐号;四是帐上收到钱后,向纪委作了说明;五是向纪委作了说明自己是不会要他们的钱的,自己也不会动这个钱。更多证据对这些细节的证实,请关注下周三的庭审。我们坚持认为,钟某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