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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抢劫罪的量刑
作者:李泉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7 0:34:27

骑人力三轮车经过,遂上前搭讪。闲聊中,郑问夏身上是否有钱,夏说没有,郑不信,就翻了夏的衣服,发现夏身上只有3角钱,就用手套抽打夏的脸部,令夏到一旁坐下,然后将自己的自行车搬上夏的三轮车推离现场。待夏的亲友追赶时,发现郑已醉卧路边,便将三轮车追回。后经审理,认定郑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千元。此案中,从犯罪构成上说,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当场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其犯罪时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只是其犯罪具有偶然性,赃物被追回,被害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如果以有期徒刑6年6个月作为量刑基准,酌情从轻处罚,判刑3年似乎从轻幅度过大。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平时并无劣迹的无知农民的偶然行为,如若判刑5年或者4年,其刑罚的社会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尽管这个案例有其特殊性,但是,从笔者查阅的抢劫犯罪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一次抢劫作案,犯罪情节一般,即使被告人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若判处6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明显偏重。

    其次,在有的量刑意见中规定“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以中间刑种为量刑基准”。这样,对于抢劫犯罪中具有八种法定情形,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其基准刑则应当为无期徒刑。根据《刑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规定,这类案件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而实际上,长期以来,基层法院一直担负着大量的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据某基层法院统计,仅2002年以来,该院就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82人。

    三、通常量刑方法与量刑规则适用效果对比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抢劫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方法。一种方法是,首先排除一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一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一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二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高一个或者若干个刑格,然后,再根据其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逐一降低刑格后确定最终刑罚。比如,对一般抢劫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从3年起算,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如是累犯,升高至5年;具有殴打1名被害人并致轻微伤情节的,刑期升至6年;抢劫作案2起的,刑期升高至7年;数额超过1500元的,升高至8年(这里之所以以1500元为酌定从重情节的标准,是以1万元作为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其对应起点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将1万元作七等分约为1429元。因此,可以考虑将抢劫数额每超过1500元作为一个酌定从重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降至6年。这样,对于一个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2起,其中致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案发后自首的累犯,最终可以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于同样情节的抢劫犯罪,如果以中间刑为量刑基准,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为刑期起算点,其具有一个法定从重量刑要素,3个酌定从重要素和一个法定从轻要素,将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相抵减,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酌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二者相减后,应当判处9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这与审判实例相比,显然量刑偏高。

    第二种量刑方法,就是排除其他情节,首先根据作案次数确定基准刑。即抢劫一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4年,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6年,每一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1年,如有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从轻的幅度可以设定在2年左右,酌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6个月。用这种方法推算,对上述抢劫作案二起的被告人也可以在6年左右量刑。

    比较而言,第二种方法相对科学并切合实际一些。不难看出,第一种方法以起点刑作为量刑基准,如遇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时,也只能判处起点刑,而体现不出从轻的幅度。第二种方法的科学之处在于,首先根据作案次数将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分成两个较小的量刑幅度,在相应的较小幅度内,根据其他情节再调整刑罚量,这样量刑的准确性相对较高。因为,对抢劫犯罪而言,作案次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量刑要素,法条中已明确将多次抢劫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将抢劫作案一起和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不作区别,量刑规则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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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抢劫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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