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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13:32:33

对于银行催收后的归还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修订刑法颁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是指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同时,还须注意的是,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本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79刑法典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案件以诈骗罪论处,因此信用卡诈骗罪是由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在具有诈骗罪的特征外,也具有该罪特殊的特点。我们必须注意本罪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尤其是在司法认定中,如何界定同一犯罪行为构成本罪或其他诈骗罪亦或根本不构成犯罪,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刑法中及司法解释对此都无明确的界定。本文正是为了明晰本罪与其他犯罪区别,通过法理分析与司法实践进行阐述,界定了本罪的罪与非罪,本罪与其它诈骗犯罪的区别,希望以此使人们对本罪有更多地认识,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

  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很多新问题,本文只是对该罪在认定上的一点探讨,希望能对立法及司法有所帮助,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表现的形式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或非罪,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的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的防止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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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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