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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6 13:00:03

《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

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此标准规定: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构成犯罪,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追诉标准:

(1)虚假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达第(1)项规定的标准的80%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以下行为确定为虚假出资行为(工商企字[2002]第97号):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帐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帐户之间内部转帐,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别一、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中往往伴随着虚假出资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只能在公司设立之前,而虚假出资行为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也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后。

 2、两种行为的主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3、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司的资本管理制度及公司的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

4、两者行为的手段不同。前者是以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信任;后者则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应当出资而未出资或者少出资,以虚假的出资证明欺骗其他的股东。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的区别二

(1)行为主体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发起人或股东。当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者单位时,则分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资金不足,经与其他股东存在共谋,采取虚报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则行为人与其他股东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是行为人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共谋,未出资或部分出资而骗取公司登记,则此种行为同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2)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而虚假出资罪则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

(3)行为表现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而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公司登记。

(4)欺诈行为的对象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针对的是公司登记主管机构;而虚假出资罪所针对的不仅包括公司登记主管机构,还包括其他真实出资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5)行为目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罪则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

(6)行为关系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于申请公司登记人与登记管理部门之间;虚假出资罪发生于公司发起人、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但就发起人或股东整体而言,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则并不知道公司注册资本系虚假。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既虚假出资又实施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则分别构成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实践中,由于虚假出资发生于申请公司登记之前,如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去申请公司登记,也就存在虚报注册资本,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具体分析。(1)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其他发起人、股东按照所认缴金额足额交付后,瞒着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对此并不知情,因而造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后果的,如果该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资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构成虚假出资罪;而其他不知情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既不构成虚假出资罪,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如果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毫无实有资本或者只有部分实有资本,为骗取公司登记而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谋,虚报注册资本的,则参与共谋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共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如果该个别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虚假出资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其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行为人先虚假出资,而后才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在实质上是数罪而不是一罪。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

(3)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在没有出资或者没有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而谎称业已出资或者已足额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如果单个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虚假出资均未达到数额巨大,但总体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彼此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则共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如果单个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资均已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时则构成虚假出资罪。该种情形也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

 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原文链接: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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