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律师担任谢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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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7 1:51:00 |
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有无过失,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必然联系。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为,是否故意破坏还在适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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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交通肇事罪,李修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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