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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产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16:39:18

私分罚没财产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罚没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罚没财物。所谓罚没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犯罪工具、违禁品、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罚金刑所获得的现金、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的违法所得、行政罚款、违法活动所使用的财物或现金。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是指私分罚没财物的总额,参照最高人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私分罚没财物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罚没财物,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是多少,则有待于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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