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事案例 >> 正文

以举报相威胁,即使举报属实亦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岛中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 12:54:47

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投诉、举报相威胁索取不当利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法院一槌定音,告知被告人即使举报属实,其行为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回顾

2020年间,某建材公司运送砂石的车辆,夜间频繁从王某家附近道路通行。王某因心脏患病,便向该公司提出车辆夜间通行产生的噪音影响其身体健康,并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车辆存在超载、超速、噪音大等相威胁,采取在道路上拦截运输车辆等手段,分多次向该公司索取了价值5650元的石材及现金6万元。

后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拦截运输车辆等胁迫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王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考量。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应当自觉承担消除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保证安静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其夜间在村内道路频繁行车确有过错。但王某若认为行为违法,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若认为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其最终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最终触犯法律,可谓得不偿失。

国家鼓励有事实根据的投诉、举报,但禁止以投诉、举报为手段,索取不当利益。若如此,即使举报属实,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以举报相威胁,即使举报属实亦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本文关键词:举报,敲诈勒索罪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