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相威胁,即使举报属实亦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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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岛中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 12:54:47  |
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投诉、举报相威胁索取不当利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法院一槌定音,告知被告人即使举报属实,其行为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回顾
2020年间,某建材公司运送砂石的车辆,夜间频繁从王某家附近道路通行。王某因心脏患病,便向该公司提出车辆夜间通行产生的噪音影响其身体健康,并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车辆存在超载、超速、噪音大等相威胁,采取在道路上拦截运输车辆等手段,分多次向该公司索取了价值5650元的石材及现金6万元。
后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拦截运输车辆等胁迫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王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考量。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应当自觉承担消除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保证安静和谐的居民生活环境,其夜间在村内道路频繁行车确有过错。但王某若认为行为违法,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若认为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其最终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最终触犯法律,可谓得不偿失。
国家鼓励有事实根据的投诉、举报,但禁止以投诉、举报为手段,索取不当利益。若如此,即使举报属实,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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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举报,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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