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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范围总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26 22:50:15

        刑事辩护范围总结

  (一) 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及咨询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聘请,就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进行讲解;

  2、针对个案解答罪名及诉讼程序的咨询。

  (二)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三)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四)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五)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六)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八)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九)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十)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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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刑事辩护范围总述

本文关键词:审查起诉,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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