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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出租车罢运司机被起诉案 辩护词
作者:吴鹏彬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24 20:00:4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郑冬的辩护人,我们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

    一:在今天的庭审中,郑冬对自己做过的事情都是如实地承认,其也认识到自己向政府表达诉求之方式给政府领导造成了负面的影响,郑冬对这些都作了反省,因此说,郑冬的态度是好的,这点必须给予认可。当然,郑冬不懂法律,她自己不能确定她做过的这些事在法律上是怎样评价的,所以,她只能委托我们从法律上来做辨析,依法构成犯罪,她就认罪;依法不构成犯罪,她也希望法庭能还其自由。

公诉机关指控郑冬触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个罪名,下面,我们就从法律与证据两个方面上来一一分析,郑冬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公诉人所指控之犯罪。

    二: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公诉人当庭明确,指控郑冬的仅针对7月8日而未指控其参与7月9日的集会、游行。我们认为,郑冬参加了7月8日的游行,但这不足以定罪。

(一),该节事实发生在2010年7月8日、9日,当时,公安机关也立案查处了,但是后来仅对部分打砸参与者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余人均未作刑事处理。2010年12月,出租车司机再次罢运尤其是进京上访,这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立案,对郑冬刑事拘留并反攻倒算,把原本已经处理完毕的7.8游行作为犯罪来追究。辩护人认为,既然当时已经处理完毕,对部分打砸者都只治安处罚结案,那么,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就不应该再回过去再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该条文,构成此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2)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3)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4)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我们认为,参照这四个要件要求来看,郑冬是不构成此罪的。

(1)公诉人说7月8、9日,公安部门均多次命令解散而游行均拒不解散。但是,从现场视频来看,并没有警察前来制止游行,警车仅是在队伍的两边维持秩序,交警支队的情况说明也说是“全程跟踪”。

(2)7月8日的游行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起诉书说,200余司机聚集在运管处示威,造成运管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后从运管处游行到市政府门口,造成交通堵塞,同时还在游行途中将正常运营的出租车截停,因此认为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我们认为,起诉书的这个指控不成立,不足以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首先,从运管处工作人员的笔录来看,都只是“二三十个司机”、“三四十个司机”,并没有200个司机到运管处。这些司机到运管处只是要求查处黑车,向政府反应问题,这不能说是“示威”,《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运管处属于政府机关,它不是露天公共场所也不是公共道路,不能说到政府机关去反映问题是示威,影响运管处的工作秩序也不属于“破坏社会秩序”,政府机关工作秩序不属于“社会秩序”。而且,实际上也没有给运管处工作秩序造成如何严重的破坏,运管处工作人员刘涛就说“单位领导就冷处理这件事,没有人出来找他们谈话……出租车司机看到我们运管处没有人出来找他们谈话,又有同事将他们拉的横幅撕了下来,他们就上街游行去了”。

其次,所谓游行造成交通堵塞。我们认为,所有游行都必然会造成交通的堵塞,不能说有交通堵塞就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否则,非法游行的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就无法区分了,实际上,从当天情形来看,这段路只是司机们从运管处到市政府信访的必经之路,他的路线、时间、堵塞程度不应当认定为是严重的。

(3)郑冬并不是负责人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充其量,郑冬只是自己参加了游行而已,拉横幅是游行的一部分,拉横幅的也不只郑冬一人,不能说拉了横幅就是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否则,另外六七个拉横幅的人怎么不公诉她呢?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我们认为,必须是组织者、策划者及现场指挥者,郑冬显然不是。传单的印、发,横幅的印制,都不是郑冬所为。公诉人说郑冬参与了截停出租车,但是从视频来看,截停出租车的并不是郑冬而是几个男司机,如果这也构成犯罪,那么,为什么不把那几个男司机公诉?

综合上面几点来看,郑冬只是参与了7月8日游行当中的拉横幅行为(7月9日的游行就没有参加了),认定她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不成立的。

   三: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条文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2)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起诉书指控,2010年12月15日,郑冬驾车负责选定罢运停车地点,并随后分头通知出租车司机,12月16日,郑冬为了恐吓劝阻人员,将空农药箱带到罢运现场,给施工造成重大损失;12月20日,大量出租车司机到市委政府门口静坐、起哄,影响市委市政府办公秩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们认为仅就这节事实来看,它不足以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12月15日停车的场地,它只是城郊结合部的一块尚未开始施工的闲置土地,它只是一块打了围墙的闲置土地,在这个场所内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社会秩序”,出租车停在这里没有对不特定人的交通、生活、工作造成影响,所以谈不上扰乱“社会秩序”。退一步来说,它也不存在情节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公诉人引用大量的证人证言说造成施工延误,损失重大,我们认为,这是一块闲置的土地,它当时没有施工、事后也没有施工(到今天开庭时,也仍旧是一块荒地,没有任何施工),谈不上造成施工延误、损失重大,公诉人不能单凭证人证言来证明损失重大,它至少要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误工索赔及损失鉴定,这些都没有,单凭证人证言不能就说是损失重大。

  (2),没有证据证明郑冬是这次罢运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整个罢运的策划、组织、指挥并不是郑冬,整个罢运车辆300多台,郑冬只给两三个司机通过电话,不能说这么多人来都是郑冬召集的。通话都有通话记录,如果认为是郑冬通知了多数人来参加,为何不能提供电信的通话记录呢?关于拿空农药箱恐吓劝阻者,所有证人都只是说听说有人要喝农药等等,没有一个证人说看到这是郑冬所为。

  (3)关于12月20日开始的市委市政府前的抗议。

   首先,我们认为,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属于社会秩序,把在国家机关前的集体上访行为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这是概念性错误。

   其次,他也没有给市委市政府造成什么严重损失,起诉书说导致了咸宁市会议中心召开的元旦春节维稳工作会议改到咸宁市建委召开,我们认为,这个会议并不是因为司机们冲击会场而改场地,它只是政府自己担心会受到冲击所以主动改场地,这不能说是司机集会造成会议无法举行,同时,会议改个地方开,也不能算作是重大损失。

    而12月20日后的事件与12月16日的罢运是两节事实,郑冬没有参与到市委市政府门前的活动,不能将该节事实归责于郑冬。

    综上,我们认为,说郑冬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是不成立的。

   四:关于本案的证据

    公诉机关为了证实被告人等的犯罪,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但是,其中核心证据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从实体内容来看,实际也无法构成有效的有罪证据链。证据在程序上的违法问题:

(1)刑讯逼供。

(2)存在伪造、涂改。

(3)取证程序不合法。

(4)未在合法期限内取得并提交。

这些违法之处,质证时均已一一提出,在此不再重复。希望法庭能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在实体上的问题:

对于公诉人举证2010年7月8日/9日游行事件的证据,没有任何一份能够证明该游行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起诉书所称交通严重瘫痪一节,公诉人全部依赖所谓证人证言来证明之,殊不知,“交通瘫痪”这样的事实,不是凭主观观念所能证实的,交通瘫痪的后果是怎样地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至今没有看到实质性的证据。

对于公诉人举证2010年12月16日的停运事件证据,我们再次向法庭郑重提出:停运、罢运不构成犯罪,停运所造成的所谓后果根本不能成立。该工地本身系非法施工,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停运给居民、交通、市容或任何其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唯一的损害后果的证据竟然是若干所谓公司员工和村民的证言,这些证据即使在民事侵权诉讼中都不足以构成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何况于本案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事实基础。

对于2010年12月20日以后的“市政府”门口的事件,公诉人将其归责于本案被告人更是荒唐至极!该事件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之!试问明日如再次发生出租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岂非仍然要归责于本案被告人?!如此荒谬的指控,竟堂而皇之出现在严肃的公诉书上,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五:关于本案的起因及背景

   本案我们的当事人只是一个中年妇女,她勤劳辛苦,50岁不到,已经半头白发,她只是一个老老实实干活过日子的老百姓,她有一个女儿,有一个读中学的儿子,她没有什么社会理想,更不懂政治为何物,也绝不是什么别有用心之人,她这样的人为什么会和官府产生这些冲突?公诉人说,发生这些事情,是我的当事人需要反思。我们不这样认为,我们认为再老实的人,她为了生存,为了活命之本,她总会奋起一争的。公诉人说,出租车经营权的问题是两码事,不能成为被告人等犯罪的理由。但是,我们认为,哪怕犯罪,你也要考察他犯罪的起因、背景、动机啊,这也是定罪量刑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吧。法庭必须考虑这个背景,郑冬们不是无理取闹,或别有用心之徒,她只是为了自己的生存。

公诉人说我的当事人需要反思,我却认为,司机们当然有需要反思的地方,但更需要反思的是政府,一个政策的出台、实施,为何会遭到如此剧烈的反抗?2006年出台的文件,为何又自己推翻,政府能出尔反尔吗?还有,当群众向政府表达诉求的时候,政府有没有正面的对话与疏导?门外面就是群众的请愿,现实的、最大的维稳事件就在门口,不走出去面对却关起门来开所谓的元旦维稳会议。公诉机关竟还指控说导致这个会议挪到隔壁开,这就是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扰乱社会秩序,法庭敢把这个指控认可到判决当中去吗?我想它会让天下人都笑掉大牙的。这些也都是本案发生的原因、背景,一个公正的判决不应回避这一点。

公诉人说我的当事人需要反思,还说我的当事人阻碍了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咸宁的大好计划,还说我的当事人等犯了咸宁人民的众怒云云。公诉人本只应代表检察长说话,我就奇怪了,今天他怎么还成了市长、市委书记的代言人了,还代表了整个咸宁人民,这就难怪他没有严格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的行为,也没有严格依法来审查起诉,我们相信法庭不会如其一般,会客观判断并考量本案的起因及其大背景的。

最后,今天本应是公开开庭,但实际上能够自由参加旁听的也没有几个“外人”,所以,我们也无须避讳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处境与压力,我们理解法院,甚至理解检察、公安。但是,作为郑冬的律师,我们还是希望法官们能本着最基本的良心,用智慧、勇气,在尽可能的空间内给郑冬争取一个尽可能公正的、讲道理、讲法律的判决。

中国曾经经历过许多黑暗的历史时代,我们衷心希望今天的咸宁法庭,能够用一份公正的判决,让世人相信:一百年前在一百公里以外那场由湖北人民所发动的起义,已经真正地推动了这个国家的进步!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此致

 

吴鹏彬律师

俞智渊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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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咸宁出租车罢运司机被起诉案 辩护词

本文关键词:咸宁出租车罢运,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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