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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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3:41:56  |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一种具体犯罪的主客观状况所作的规定和描述。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犯罪罪状表述形式的不同,在理论上,罪状可分为如下四种:
1、叙明罪状。即刑法分则条文较为具体、详细地规定或者描述了该犯罪的构成特征。刑法分则条文大部分采用的是叙明罪状,如刑法第382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等等。
2、简单罪状。即刑法分则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而不对犯罪的主客观特征作具体描述。如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第267条关于抢夺罪的规定,都没有具体、详细地描述盗窃抢夺行为的特征。
3、引证罪状。即刑法分则条文引用同一部刑法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确定该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115条第2款关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4、空白罪状。即刑法分则条文指明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以确定该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186条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什么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关系人的范围都要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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