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与坦白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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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11:29:47  |
的关系而言,有的是共同犯罪;有的则不存在共犯关系,而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才一并审理。比如司法机关将盗窃犯、抢劫犯与窝藏犯、包庇犯、窝赃犯、销赃犯作为一案一并审理就是这种情况。在卢某一案中,刀某、周某二被告人分别将1.6千克、1.4千克鸦片交给卢某贩卖,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属于共犯关系。而朱某受周某指使贩卖鸦片,其与卢某毫不相干,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也缺少共同犯罪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他们之间的关系因并案审理可称为同案犯,但不是共犯关系。卢某将他知晓的朱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检举出来,虽是在一审宣判之后,面临将被执行死刑的巨大心理压力之下,属于被动归案,但符合前述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于本案发生于1992年,按当时司法解释,朱某的罪行虽属重大,也只能成立一般的立功。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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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立功,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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