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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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 1:42:27  |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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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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