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解密死刑复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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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1:31:13  |
2007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真正开始施行的第一年,两会期间,死刑复核也称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做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互动在12》演播室,就死刑复核话题与两会记者撒贝宁进行互动,回答了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问题。
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忠林首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的建议。
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山西代表团座谈时表示,将考虑收回死刑复核权。2006年12月,国家通过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的决定。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并开始实施。因此,死刑复核问题在2007年“两会”期间也成了很多代表和委员讨论的热点。死刑复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着这些问题,撒贝宁和做客《大家看法》演播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进行了电话互动。
撒贝宁:因为我也是听大家在讨论的时候呢,有人提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就是说现在咱们的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它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它是一种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他是一种行政审核的这么一种程序。如果说是这样一种程序进行死刑复核的话,就很多人可能会问,他的这种公开性、透明性,包括怎么样最大限度的去保障当事人的这种合法的权益,这个制度当中怎么来体现?
熊选国:死刑复核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两审终审以外,一种最后针对死刑案件,法律设计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形式。但是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还是一种司法程序。因为我们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我们还是按照我们审判工作的给予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审理,然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还是走这种审判程序。
撒贝宁:但是它又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吧?
熊选国:也是一种诉讼程序,因为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也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当然他会与一和二审有一点区别,就是不开庭审理。但是审理过程和其他的案件审判没有什么区别。我们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最高法院我们复核死刑案件我们是全面审查、全面复核,包括一、二审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这个和西方的是不同的。这是一点。
第二点,我们是要求所有合议庭的成员必须都是先看卷宗,不是承办人一个人看,是合议庭所有成员都要看,看了以后要提出书面意见。第三点呢,我们最高法院要求,就是核准死刑案件原则上要(提审)被告人,当面听取他的意见。有的时候呢,合议庭还要到当地去核查证据、核查事实。
第四点呢,就是说合议庭还要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有书面意见的要接受。
第五点,我们是按照严格一个审判程序来审理,都要组成合议庭,然后重大疑难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这个时候呢,检察院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我们都邀请他联系我们审判委员会,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以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来加强对当事人,就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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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解密死刑复核程序
本文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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