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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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26 23:47:19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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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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