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12 18:12:42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
罪 名 |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
危险驾驶罪
|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
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
虚开发票罪
|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本文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司法解释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
|
上一篇文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文章: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