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诈骗罪入罪标准由二千元上调至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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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傲多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30 20:29:54 |
法制网成都8月18日电 记者杨傲多 通讯员廖北海 日前,四川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诈骗罪入罪标准由原来的二千元上调至五千元。《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为统一四川省诈骗罪定罪量刑数额执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结合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下发《通知》。《通知》经省法院审委会、省检察院检委会审议通过,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记者了解到,2010年四川省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在全国31个省中排名第22位,比全国平均水平将近低20%,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位置。据此,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数额幅度内取“五千元”较为合适。
从标准上调后诈骗案件的数量变化看,将“数额较大”标准提高到“五千元”不会对诈骗罪的办案工作产生较大影响。通过对锦江、武侯、荣县、利州、安岳五个基层法院近三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四川省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诈骗案件结案总数的30%。因此将入罪标准提高到“五千元”后,诈骗罪案件数量实际减少不到17%。
从标准上调后对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看,将“数额较大”标准上调到“五千元”不会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四川省近三年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判处非监禁刑(包括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诈骗案件约占法定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诈骗案件结案数的36%。通过对上述五个基层法院近三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全省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数额较大”区间诈骗案件结案数的49.2%。判处非监禁刑的诈骗案件,通常都是诈骗数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可见四川省通常对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判处非监禁刑。
此外,《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四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意味着“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部分本应在“数额巨大”区间量刑的案件将在“数额较大”区间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二十万元”上调至“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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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四川省诈骗罪入罪标准由二千元上调至五千元
本文关键词:四川诈骗犯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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