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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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8 13:16:00  |
本站李修蛟律师按:经常有朋友询问刑事案件,被告人被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到底应该如何量刑,现统一回答如下。一般地,起诉到中院,即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所以尽快与律师沟通分析案情,确定辩护思路与方案,是上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注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含义,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理无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但遇到无期以下的案件中级法院也有权审理。最高法院规定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以后,中级法院即使认为这是一起无期以下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由下级法院去审理。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案件中,如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那么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立法上将上述案件划分为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考虑到案件的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中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4、另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通过“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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