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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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22 16:19: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发[2002]13号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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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刑事案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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