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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15 22:52:37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六章用八个条文规定了取保候审,内容涉及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等等,可见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据着相当大的位置。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来看,取保候审被置在强制措施一章中,是与拘传、监视居住、逮捕相并列的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公安、司法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应当注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提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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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处理: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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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取保候审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本文关键词: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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