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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家属被抓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
作者:刘卫国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23 23:55:34

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很多家属对于该不该请律师、该什么时间请律师、以及律师能够起到多大的帮助作用存在疑惑;甚至很多平时较少接触刑事辩护的律师本人,对于刑辩律师尽快介入案件的重要性也缺乏准确的认识。

对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分析。希望对嫌疑人家属,以及有志从事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有所帮助。


1.孤立个体面对强大国家机器时产生的极度恐惧,需要刑辩律师及时予以化解。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开始,直到被送入看守所羁押,通常情况下是无法与家属及其他亲友会面或沟通的。接下来的每分每秒他都处于一种完全被动服从的状态:接受侦查人员讯问、遭遇人身检查或搜查、被带到涉案现场进行指认、辨识物证或其他涉案物品、接受被害人或者证人的辨认、被移交看守所收押、接受体检等等一系列程序中他始终处于一种盲从状态。其内心的无助和惶恐外人很难想象。


2.所有与其交流的人员所传递的都是负面信息,需要刑辩律师予以纠正。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挤压措施后,其所接触到的人员不外乎三种:1、侦查办案人员;2、看守所监管人员;3、其他犯罪嫌疑人。而这三种人传递给嫌疑人的信息都是消极、负面甚至是错误的。处于羁押状态极度无助的嫌疑人,唯有通过刑辩律师的会见才能够获取相对客观、中立,以至于有利他本人的信息。

其一,侦查办案人员。侦查人员的任务和职责“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目的是分辨该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犯罪行为是如何实施的。此阶段无论是侦查人员讯问时所采用的语言、姿态,还是办案场所营造出的环境气氛,目的都是要给嫌疑人展示国家强制机关的威严和强大。让嫌疑人放弃侥幸,以便尽快打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

其二,看守所监管人员。依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可见,监管人员的职责不仅负责对嫌疑人的关押,还负有对其进行教育的任务,而且还要确保侦查等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嫌疑人从监管人员那里所接触到的信息,也是消极和负面的(这里的消极和负面特指对其自信和能力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几年前在山东济宁某乡代理一起强奸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获无罪)时,嫌疑人就曾经以一种近乎崩溃的口吻对我说:“看守所的干警告诉他,还从来没有人以无罪的身份从看守所走出去过!”

其三,其他犯罪嫌疑人。这里主要指嫌疑人被羁押后在看守所接触到的其他被羁押人(包括同案和其他在押犯),这类人一是本身很有可能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对前途不抱任何奢望;二是他们被关押时间越长,负面信息洗脑的程度越深,能够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自然越消极。

3.嫌疑人的被动地位导致其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刑辩律师提供帮助。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一句普通民众耳熟能详的法律用语。但真正到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践当中就没这么简单了。如何才够坦白?怎样不算抗拒?如果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侦查人员的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去辩解?自己的辩解不被接受、甚至不被记入笔录怎么办?侦查人员记入笔录的内容和自己所陈述的事实不一致时,能不能要求修改和纠正?要求纠正笔录时被指责认罪态度不好怎么办?特别近几年刚开始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开始就给嫌疑人施加上了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过去的嫌疑人不会辩解,演变成现在的嫌疑人不敢辩解(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弊病笔者将另行撰文探讨)。


4.对所涉罪名和审判结果无法做出准确预估,需要刑辩律师提供专业分析。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的代表们,绝大多数不具备法律基础知识!造成现行近乎所有法律都要依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这类“非立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才能够运转。“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古语,在今天可以解释成“如果只依赖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将寸步难行”。具体到《刑法》,一共452个条文,涉及483个罪名。但各个条文及具体罪名的实际运用,全都依赖众多的司法解释,才能够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运用。因此,即使侦查办案人员依法告知了嫌疑人所涉罪名的刑法条文,嫌疑人也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更没有能力有针对性的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和陈述。


5.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及调查缺乏专业指导,需要刑辩律师给予辅导。


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有众多的保护性规定,比如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传唤或拘传后认为需要拘留逮捕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送看守所羁押、讯问未成年人要有其监护人在场、讯问之前应当先告知权利义务、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嫌疑人核对、嫌疑人可以要求对笔录进行修改和纠正、对部分案件进行讯问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嫌疑人有权知晓鉴定意见并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等等。这些权利保障的规范不仅需要办案人员自觉遵守,更需要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辅导和解读让嫌疑人尽早知晓;辩护律师不仅要让嫌疑人知道这些规定、还要让嫌疑人懂得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运用这些规定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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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家属被抓,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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