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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证券类犯罪主要涉及8个条文共计11个罪名。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针对发行市场的罪名
针对发行市场主要有2 个条文共2 个罪名,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 条)。
(二)针对交易市场的罪名
针对交易市场主要有3 个条文共5 个罪名,分别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2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 款)以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 条第2 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 条)。
(三)其他与证券、期货市场密切相关的罪名
其他与证券、期货市场密切相关的罪名主要有4个条文共4个罪名,分别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2款)以及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