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与有效辩护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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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27 16:32:28  |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修后量刑标准提高
从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提高了,增加了10年以上的量刑档次。而这次司法解释的新修订,其中之一就是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这类案件是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修改之后,就全部统一标准。在《新解释》的背景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说,量刑分为三档。 第一档需要符合吸收100万、吸收了150人或造成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的其中一种情形的才达到立案标准,才能入罪,处3年以下刑期;
第二档3-10年的标准是500万、500人和250万以上损失,基本是第一档的5倍;
第三档超过5000万、5000人、2500万损失,也就是第二档的10倍,法定刑就是10年以上了。
二、新修后不起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就已经新增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修订后的解释更是强调了“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更关键的是,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只要在提起公诉前清退的,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
三、新司法解释前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2021年3月1日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有了很大的变动。而司法解释的修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可能有的人会因为这次修改而达不到入罪标准。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只要是《新解释》修改后还没有处理完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新解释》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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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新司法解释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与有效辩护方向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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