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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6 23:4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整理如下:

 

 

量刑情节

基准刑调整

比例

其他参考因素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4≤X16

减少基准刑的30-60%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为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

减少基准刑的10-50%

同上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从犯

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

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当庭自愿认罪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处

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退赃、退赔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累犯

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有前科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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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本文关键词: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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