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监察委办理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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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6/17 23:56:00  |
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
监委办理的案件,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实践中检察院几乎没有移送法院的。正常来说,刑诉法规定,即使不作为证据使用,检察院也需要把全案卷宗移送到法院。我们目前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形,我们坚决提出要法院通知检察院调取,并移送法院。
我认为主要的理由有三个。
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同时还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再说了,我记得《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也有这样的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如果不移送,监委自己留存备查显然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第二呢,我们认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应有之义是需要作为证据提交的,也就是说,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同录资料。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录音录像中是证明办案人员的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的主要证据,讯问方式、言语、地点、过程等要素是应当予以提供的;另一方面,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客观的载体。相较于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更为直接真实,讯问笔录可能存在记录人员先入为主、有选择性记录、曲解性记录、臆断性记录的情况。《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有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五十条则明确规定,“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既然对讯问笔录的审查需要结合同步录音音像,那同录资料自然是要承案移送才行。
最后昵,我个人认为,监察法虽然独立与刑事诉讼法之外,但监察留置结束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包括后续的审判,则全面受刑事诉讼法约束的,程序审理、实休审理,都应该严格按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那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证据的审查,自然都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
所以我认为,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亦应当将所有证据、同录资料,一并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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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监察委|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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