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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手记:一审庭审录像如何复制?又怎么使用?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4 17:58:32

最近在办理的一个二审刑案,我碰到一个尴尬:一审卷宗里那本庭审笔录看着“干干净净”,可当事人信誓旦旦地说“我当庭不是这么讲的”。笔录是书记员加工的,真假只有庭审录像能证。问题来了——录像在一审法院手里,二审阶段它既不是当然随案移送给你的“案卷材料”,法院也常以“审判秘密”“设备限制”为由,只许你在机房坐着看,不给复制。不少同行到这里就放弃了,回去靠笔录死磕。

以其实调阅有据。法释〔2017〕5号《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等为辩护律师查阅庭审录像“提供便利”(第十条),辩护律师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第十一条);再叠加《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案卷材料本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以申请书不能只写一句“申请复制庭审录像”,那容易被打回。我们的写法是把“依据”和“用途”绑死:先引上述条文,再点明本案二审的具体疑点——比如被告人当庭陈述与一审笔录不一致、关键证人出庭证言出现变化、或发问环节存在诱导——说明复制是为了核对笔录真实性、发现一审程序违法。用途写得越具体,法院驳回的理由就越无说服力。

真调出来之后,看点不在“热闹”。我一般是让团队只盯三处,并把时间码(时:分:秒)逐条标出,做成“录像—笔录”对照表:第一,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当庭对关键事实的原话,与审判长归纳、与笔录记载差在哪;第二,证人出庭时,法官或公诉人有无诱导性提问、有无打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第三,讯问环节有无长时间冷场、明显提示、或疲劳审讯的痕迹。对照表一列出来,笔录“清洁”的表象就破了。

这一步的价值,卡在二审“不开庭”的常态上。二审大多书面审理,但庭审录像里若抠出能动摇事实认定的硬伤——比如被告人当庭明确翻供、证人改证而笔录未记——它就能作为“新线索”推动二审开庭或发回重审。我们手头那个二审案,正是从录像里扒出一段审判长未记入笔录的被告人辩解,据此递上查阅申请书加比对表,把原本的“程序小瑕疵”打成了“事实认定存疑”。

当然,录像不是万能钥匙。它补的是笔录之漏,替代不了实体辩护;而且复制后保密义务很重(同规定第十六条),只能用于本案辩护,绝不可外传上网。会调、会看、会转化,这三步做到,一审庭审录像才真正从“法院机房里的一段磁带”变成二审辩护的弹药。

作者: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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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一审庭审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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